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20页(535字)

在不具备法医复核检验条件的情况下,法医鉴定人员按照司法机关委托和要求,对有关鉴定和技术资料进行审查评断,以判明死因或伤情的工作。需要文证审查的情况,一般是由于尸体已处理,伤者已治愈,现场已不存在,物证已破坏,而又需要对死因和伤情等作出评断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大多数法医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但由于受技术水平、设备条件和检验客体条件的影响,有时可能作出不正确的结论。因此,当法医学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材料出现矛盾时,既可能是罪犯口供和调查材料不实,也可能是鉴定结论有误,需要通过文证审查认真分析矛盾的原因。文证审查一般由司法机关委托有丰富经验的法医鉴定人办理。应将案件的全部材料,如现场勘验材料,调查访问材料,法医学鉴定书及其他有关医学文件和被告人的供词,证人的证言一起交给所委托的法医鉴定人,研究原法医鉴定人的解释是否科学,依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可靠,与审查材料是否矛盾。此外,涉及诉讼的医疗纠纷,应提取原始病历(包括各种辅助检验报告单),交法医鉴定人审查,研究诊断和治疗有无错误,抢救是否及时,以便查明原因,确定性质。总之,鉴定人必须研究全部材料后才能作出结论,然后答复司法机关提出的问题。如文证材料不足,可要求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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