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改建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6页(277字)

日本的城市改建,主要是由民间即私营房地产开发业者进行,土地投机盛行,引起地价高涨。为了限制土地私有权的滥用,日本1954年公布《土地区划整理法》,对进行城市改建中涉及到地主资本家的土地作出规定,要求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1960年公布《住宅地区改良法》,1966年公布《古都保存法》,1969年公布《城市再开发法》,1974年公布《国土利用计划法》等。这些法律规定,城市改建可由城市再开发组合主办,由政府指导;对改建区域用地可施行先买权,征购权;对改建使用的国有地、公有地采取价格竞争的处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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