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7页(339字)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的行为。公安机关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进行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件材料后的15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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