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7页(345字)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一些行政事项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这些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事项,虽然也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但是由于这些行为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或涉及特殊效力范围,在行政诉讼上不能与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同等对待,故此将这些行政事项加以排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这些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具体讲有如下四种事项: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见抽象行政行为);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见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见终局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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