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总规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6页(512字)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6条规定:(1)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主管部门至少5年复查一次总规划,向公共事务部部长提交一份复查报告,并附上该部门认为有益于修改和增补总规划的建议。(2)在不影响第(1)款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可提交该部门认为有益的有关任何地区修改和增补总规划的建议。(3)对总规划的增补,可以采取提建议的方式对于任何地区,依据主管部门的意见,全面开发或再开发应达到改变错误的布局,重新安置人口或工业;或其他任何特定的目的。第7条规定,部长可以对总计划增补、修改的格式、内容及程序作出规定,这与随后的准备、提交、批准有关,这些特殊的规定作为条例是为了保证:(1)主管当局发布通告,公布呈交给部长的有关一个或多个地区总规划的增补和修改的建议及公布其副本可以被查阅的地点;(2)按照规定,反对意见或陈述都应予以考虑,在部长增补和修改总规划之前,应当按照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召开公共质询或其他形式的听证会。第8条规定,为了使本法生效,且能更详细地说明总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用比总规划更大的篇幅来准备和解释总规划中的任一规划,由此总规划可认为是经证实的说明规划,其副本可呈交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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