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农业保险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5页(437字)

墨西哥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成立一批专门经营农作物和牲畜保险的互助保险公司。政府于1961年通过、1963年开始实施《家畜及综合农业保险法》,决定设立国家农业和畜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农业和畜牧业保险业务,并分担互助保险公司的分保业务。1982年12月政府颁布《农业保险和农民人身保险法》、《保险机构法》和《保险合同法》,形成了农业保险法律体系。根据法律规定,农业和畜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半官方公司,直接经营各种农业保险业务,并逐步充当互助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人,并协助政府共同制定农业保险规划。农业和畜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还可经营与农业、林业、畜牧业活动直接有关的财产保险。法律规定,农业和畜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部分资产可由政府提供,政府还可补贴保费,使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结合进行。法律还规定,可根据各地地理情况、经济情况和生态情况划分农业保险区,农作物保险业务实行自愿的原则,如农民向银行借贷,必须将其作物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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