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59页(689字)

中国最高审判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组成,并设有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一般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交通运输审判庭和告诉申诉庭,近年来又根据中国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新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等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有: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它还有权核准由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有权对审判过程中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所作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被告人因犯有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罪行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它们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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