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府土地改革委员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1页(491字)
泰国《农业土地改革条例》第13条规定,当依照本条例产生的确定某府某县为土地改革区的法令施行后,在这个府设立土地改革委员会,称为“府土地改革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府尹为主任委员,由府农业专员、府商业专员、府工业专员、府土地管理员、农业和农业合作银行府分行行长和施行农业土地改革的县的县长以及农业和合作社部部长委任的3名农民代表任委员。第14条规定,依本条例任命的委员每届任期2年。第20条规定,府农业土地改革委员会有权负责确定府土地改革办公室的工作措施和方法,并具有以下职权:(1)审议府土地改革办公室的工作规划、计划和财务支出,以便提交委员会。(2)监督府土地改革办公室按批准的规划和计划进行工作,并解决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3)评估府土地改革办公室的工作成果,以便对其工作规划、计划、开支预算和工作方法加以改进。(4)对土地改革的每一项计划作出开支预算,以便提交委员会。(5)根据委员会的规章、规定决议或委托,从事有关农业土地改革的金融及其他事业。(6)制定不与委员会规章、规定、决议相抵触的府土地改革办公室的工作规章或规定。
上一篇:泰国土地改革委员会立法
下一篇:菲律宾土地改革机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