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地改革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0页(740字)
泰国《农业土地改革条例》第12条规定,成立农业土地改革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农业和合作社部长为主任委员,由农业和合作社部次长、商业部次长、内务部次长、工业部次长、土地发展厅厅长、农业促进厅厅长、行政厅厅长、土地厅厅长、农业和农业合作银行行长以及国务院委任的7名委员所组成,由农业土地改革办公室秘书长为委员兼秘书。第19条规定,委员会有权力和责任制定土改办有关土改工作的政策、措施规定或规章,监督土改办的工作,并具有以下的职权和职责:(1)筹集用于农业土地改革的国有土地。(2)依本条例研究规定土地改革区;依本条例第29条征购或征收土地;(3)研究决定土地改革区的划分,分配区内土地。(4)审查批准土改办关于农业土地改革的规划和计划及其预算,并提交部长审核。(5)研究制定土地改革区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计划,以便提高农民和农民组织的收入,保护他们的利益。(6)研究制定促进和扶植土地改革区农业的规划,包括调整农业地块和改善农业生产效益、农产品质量以及农民的福利、公用事业、文教卫生事业等。(7)制定关于在农业土地改革中挑选有资格获得土地的农民和农民组织的原则、办法、条件,决定同他们签订的承租和赊购土地的契约形式。(8)制定关于如何使用土地和执行产销计划的规章,由在农业土地改革中获得土地的农民和农民组织施行。(9)制定关于土地改革区的农民和农民组织获部长准许从土改办借贷的原则、方法和条件。(10)制定有关规章,以处理从土地改革中获得土地的农民和农民组织的财产和债务,并监督土地改革区内的其他事务。(11)监督土改办执行批准的工作规划和计划,制定解决工作中各种问题的措施。(12)规定有关土改办工作的事务和规章,支持或注意土改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