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地改革办公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0页(306字)

泰国1975年《农业土地改革条例》第6条规定,在农业和合作社部成立农业土地改革办公室,其宗旨是依本条例进行农业土地改革,简称“土改办”。第7条规定,土改办为相当于厅一级的政治部门,土改办秘书长为土改办主要负责人。第8条规定,土改办有权利和责任依据本条例施行农业土地改革。第11条规定,应当依本条例产生确定一个府土地改革办室。府土地改革办公室依照委员会和府土地改革委员会的规定,有权进行农业土地改革。当划定的某个土地改革区跨越2个以上的府的土地时,委员会可授权其中一个府的土地改革办公室在整个土地改革区内行使农业土地改革职权,不管有关的府是否设置土地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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