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地改革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1页(476字)

菲律宾1963年、1972年、1988年土地改革法律、法令规定,为执行建立自耕农制度和家庭规模的经济农场的政策和本法规定的政策,设立土地改革部(下称“土改部”),由菲律宾总统直接领导和监督。法律规定,土改部依法享有办理征购农业土地、调整和分割征用土地、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出售征用地、制定禁止进一步转卖和转让、抵押征用土地规定等事项的具体权限。还规定,菲律宾总统保留权益的公共农地可由土改部支配,撤销全国安置与复兴局以及土地占有权机构,其权力和职能转移给土改部。另外,菲律宾土地改革法律还规定,为加强农业开发服务活动,将国家原有农业开发机构改名为提高农业生产率委员会,置于总统的领导和监督之下。委员会由专员管理,总统任命,必须在农业经济方面被公认是有能力的,行使与农业开发局局长相同的权力和义务。委员会在农学院招收和选择开发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必须在实际农作物耕作、林业、家禽、牲畜饲养等方面有足够的经验和锻炼。开发队员在蹲点地区居住,参加农民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帮助建立农业合作组织,完成农业科研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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