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95页(532字)

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所遵循的步骤、手续和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执行程序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法定程序,是使判决、裁定的内容得以实现,解决执行中发生的问题的重要法律保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同内容的判决、裁定,分别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有:死刑判决的执行程序;死刑缓期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决的执行程序;宣告缓刑判决的执行程序;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程序;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的执行程序;宣告无罪和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程序;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程序。另外,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需要变更或解决的问题或事项,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如监外执行程序;减刑程序;假释程序;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执行程序;错判或漏判处理程序;被执行罪犯的诉讼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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