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96页(961字)

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人员,采取一定的措施,使申请人提交或审判员移送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具有民事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所必须遵循的程序。世界各国对执行程序的立法体例,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如我国、德国等;另一类是将执行程序单独作为一部法律或法规,如日本分别有《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执行法》,奥地利有《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执行程序有如下特点:第一,执行程序设立的基础是司法执行权;第二,设立执行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执行程序是由诸多强制性措施构成的独特程序。

执行程序中进行执行的法院因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不同而不同: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以及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依法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开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一种是审判组织移送执行。人民法院接到执行申请书或移送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保障执行的措施,即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责令支付延期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以及随时继续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可以导致执行程序的暂时中断,或者无法进行,或者不必进行,如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中止以及执行终结等。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因确有错误而被依法撤销,即发生执行回转,对于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重新采取措施,使其恢复到执行开始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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