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88页(504字)

当事人提供证据和依据证据论证案件事实是否真实,以及司法机关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诉讼活动。当事人进行证明,在于论证有关的案件事实是否真实,使司法人员确信其主张的正确。司法机关进行证明,是为了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为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提供客观根据。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进行一系列活动的过程,涉及到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以及应当遵循的的程序等许多问题。为了保证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明问题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如根据第170条、第171条规定,自诉人应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2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明的各项规定,反映了证明的实际需要,有利于达到证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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