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有土地捐赠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2页(304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307节规定:(1)内政部长可以独立或其他人合作从事与公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获得转让有关的各种调查、研究和示范、实验。(2)该部长可据适用的法律的规定,就公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和出售事宜与他人签订合同或合作协议。(3)该部长可以接受人们捐献或遗赠的金钱、劳务、不动产、动产或混合财产,用于公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获得或转让,包括为此类目的获得地役权。他可以接受人们的捐款,将它用于对联邦所属的或混合在一起的土地进行地籍测量。据此规定收到的款项应计入财政部中的一个独立的账号中,且可用作拨款或其他开支,直至用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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