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流动基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2页(480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306条规定:(1)兹特为公有土地的管理设一流动基金,该基金的动用不受财政年度的限制。该流动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据《1949年联邦财政和管理服务法》修正案的规定及据该法规定颁布的条例的规定而购置的为支持该局纲要的实施所需的设备或得到为实施该局纲要所需的服务而花费的费用。上述购置和服务包括:购置或修建各种储存设施、器材库及有关的改建,购买、租借机动车辆、航空器、重型设备的租金;防火设施和其他的资源管理设施、设备。(2)该基金的开办基金由下列几项构成:为此目的拨的款项:按当时公平的合理的价格计算的交给该基金的各种存货、设备和其他财产以及应收款及小额债务。兹授权该部长,若他认为适当,可向该基金继续转交资产。(3)应将下列款项计入该基金:拨款,由该局、内政部的其他局,联邦各机构据法律规定的权利支持的与购买设备、设施等所花费用相等的资金及从其他财源得来的资金。这些费用可以用定期定货的方式提前支付,也可以用随后补足的方式支付。(4)兹授权拨款3000000美元作为该流动基金的开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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