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有土地出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1页(441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203条规定:(1)内政部长可据本法的规定出售公有土地中的任一块土地,此种出售是为据本法第202节规定进行的土地利用规划所要求的。该部长应确认,此种土地的出售是符合本法规定各种处置标准的。(2)若该部长确认,据本节规定出售的某块土地是具有农用价值现处于撂荒状态的土地,则可据本节授予他的出售权力或其他现行的法律的规定出售该块土地。(3)若得出售的地块面积超过2500英亩,则此种出售只有在该部长已就此出售给参议院或众议院发出了通知之日后90天后,在国会并未通过一个它不批准此种出售的决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4)公有土地按部长确定的不低于公平的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5)部长应据该块土地的利用潜力及该土地的各种开发要求确定待出售的地块的大小;若部长断定该块土地的主要价值在于农用,则所出售的地块的大小不得大于为支撑一个家庭农场所需要的规模。(6)按本法规定出售土地,应当按部长制订的竞争性投标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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