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有土地交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1页(478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206节规定:(1)内政部长可以据本法的规定通过交换的办法处置公有土地的某一块土地或土地上的权益,且若有关部长认为,交换位于国有森林系统内的土地将更利于共益,则可由农业部部长按适用的法律的规定,通过交换处置位于国有森林系统内的某块土地。(2)该部长在行使本法所赋予的交换权时,可以接受用此土地换来的非联邦所属的土地或其上权益的所有权。只有当他确认,交出联邦所属的权益是适当的且交换的土地或其上的权益与换得的非联邦所属的土地或该土地上的权益位于同一个州时,才进行这种交换。(3)由该部长据本节规定通过交换获得的位于国有森林系统边界内的土地应交给农业部长管理,且该土地便成为国有森林系统土地的组成部分并且按适用于国有森林系统的法律、条例、规章加以管理;由该部长据本节规定通过交换获得的位于国家公园,野生动物保护、原生态和野生态河流区、遗迹区或任何其他据国会法例而创设的系统的边界内的土地应转交给有关的机构的长官并旋即成为该系统的组成部分并按适用于该系统的法律、条例、规章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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