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46页(442字)

①也称重审。指原审法院因本院的判决、裁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被上级法院撤销,而对该案进行的重新审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法院通过二审程序发现原审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重审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当事人对重审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

②对案件的变更审理。是某些国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审理的用语,其意是变更原来的审理。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审理,在我国不称更审,而称重审(见发回重审)。二者不同之处在于,重审是要求原审法院按一审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并无要求原审变更判决内容之意,是否变更,由原审审结后决定。更审之涵义则有所不同,它包括程序上、实体上或者程序和实体上的变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