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部门土改机构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5页(825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10条规定,土地事务和垦殖局局长对共和国总统及下属部门负有政府、管理和技术责任。土地事务和垦殖局局长的职权是:(1)与共和国总统一起决定其主管内的土地事务;(2)与共和国总统一起签署由总统颁布的有关土地事务的决议和协议,并负责实施;(3)执行共和国总统制定的土地政策;(4)在有关确定、解除、修改或授予以本法为基础的各项权利的一切活动中代表共和国总统,但已明文授权其他部门来办理的情况例外;(5)和农牧业部协调活动,以实现制订的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农业规划;(6)提出并实施旨在恢复土地肥沃性的计划;(7)向共和国总统提出建议,解决土地和水域的归还、配置和扩大、新居民中心的设立以及本法规定的局长主管的一切问题;(8)批准公用地或集体村社有关产品、资源或利用的合同、居民点与第三者,或居民点之间可以合法签订此类合同;(9)根据农牧业部的技术总则,并按照第11条的规定,颁布组织和推动村社、公社和垦殖区的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生产发展的规定,并和水利资源部配合颁布利用、使用或开发水域的规定;(10)促进农村工业以及辅助或附属于村社、公社和新居民中心的土地耕作的其他生产活动的发展;(11)按本法规定,参与选举和罢免村社和公社领导机构的成员;(12)解决与村社土地组织有关的事务;(13)解决村社内因对管辖地区的地界划分或标记,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而引起的纠纷,假如未特别委托其他权力机构来解决;(14)按本法规定,参与解决土地纠纷事件;(15)对现有垦殖区的垦殖经费的使用和使用目的以及地界的划分进行监督;(16)参加给村社和公社发放贷款的官方银行董事会的工作;(17)在必要的情况下向共和国总统汇报第459条所述的预算金额;(18)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办事处的土地管辖权的纠纷作出裁决;(19)根据有关法律,任免局内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20)行使本法和其他法律,条例规定的其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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