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土地改革购置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8页(230字)

伊拉克1958年《土地改革法》第14条规定,所有领取土地的人,不论他领取的土地原来是国有的、被收回地还是无主地,一律按本法述及的估价委员会确定的价格交纳土地购置金。每杜诺亩土地的价格,以土地所在地区全部土地的价值除以土地总面积所得平均值计算。土地购置费中还包括土地上现存并能发挥效益的房屋、树木、机械、水泵等的价值。此外,还包括3%的年息,相当于总额20%的土地发放管理费等。土地购置费按20年平均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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