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土地改革银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8页(323字)

叙利亚《土地改革法》第16条规定:(1)土改总署设立土改银行统管的全部资金,该银行在中央银行单立账户。土改总署的资金包括:国家划拨的预算,土地购买者支付的费用,总署各项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归总署的收入。总署的支出包括:兑付回收土地债券及其利息,日常行政开支,执行本法有关规定的必要开支等。(2)土改银行的收支遵守政府现行的各项金融制度,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土改银行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由土改总署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和中央银行的一名专员组成。土改银行的预算是国家预算的一部分。(3)银行董事会负责就土地赔偿债券的兑现办法、兑现日期,银行的投资途径等提出建议,并由共和国总统发布有关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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