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村镇建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4页(596字)
墨西哥1971年《土地改革法》第90条规定,在总统关于配置土地的所有决定中,应该确定建立村社的村镇地区,村镇地区最好是坐落在非农田的土地上,当某村社缺乏按照有关法律应合法拥有的村镇土地,或没有土地分配决定所批准的村镇地区的土地,因而将村镇建立在村社农田时,如果土地事务和垦殖局认为地点合适,则应颁布总统决定,指出村镇占有的土地仍应合法地用于村镇地区。第91条规定,村镇地区的面积将根据建立时的实际需要,并慎重考虑其未来的增长情况加以确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正确说明建立村镇地区的实际必要性,以便满足本村社农民的自身需要,而不是满足靠近村社的城镇居民的需求。第92条规定,村镇地区必须根据土地事务和垦殖局批准的研究报告和规划而留出用于建立社会公用事业的土地面积,在此前提下进行划界和分配土地。第93条规定,每个村社社员都有权在村镇地区通过抽签免费分到一块土地,作为家庭财产。土地的面积将按照该地区农民住房设施的特点、用途和习惯来决定,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2500平方米。多余的土地可以出租或转让给希望在那里定居的人,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允许他们拥有一份以上的地产权,而且他们还必须是墨西哥人,从事对集体有益的工作,并必须对集体的社会福利工程的建设做出贡献。已在村镇地区分得土地的村社社员或居民,如将土地损坏或转让,则无权要求第二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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