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村社划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4页(293字)
墨西哥1971年《土地改革法》第109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土地改革村社可进行划分:(1)当村社由几组占有不同的零星土地的农民组成时;(2)当居民点单一,村社是由几块相互隔离的土地组成的;(3)当居民点由几组开发村社各种不同的几块土地的分散农民组成时,即使村社是一个整体;(4)当村社地形划一,居民点也单一,但就村社的面积来说是适合分开时。第110条规定,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村社在开始进行划分时,必须:(1)根据所进行的技术研究而得出结论:划分有利于更好地开发村社的土地;(2)划分后形成的各村社均不得少于20名有劳动能力的农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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