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部门土改机构职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4页(297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9条规定,联邦各州州长、各地区长官和联邦区行政和长官的职权如下:(1)颁布命令,以初步解决有关土地和水域的归还和配置问题,包括补充配置和扩大村社;(2)就处理设立新居民中心和征用村社和公社的土地、森林和水域问题发表意见;(3)为处理问题和执行命令,必要时可作出执行地方法律或履行与联邦政府签订的协议所承担的义务;(4)自由任免其在土地混合委员会中的代表;(5)签发各申请单位选举的特别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任命书;(6)向土地事务和垦殖局揭发该局官员和职员所犯的一切违法乱纪行为;(7)行使本法和其他法律、条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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