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8页(487字)

亦即人身检查。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身体进行检验、查寻的诉讼活动。检查的目的在于了解犯罪手段、情节、危害情况,鉴别案件的真伪和性质,判断犯罪工具的类别,核对案件的证据,以便更有力地揭露、证实、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检查。对于强奸案件中的被害人,一般不得进行生殖器官的检查;需要检查的,应征得被害人和家人或者亲属的同意,经地(市)公安处(局)长批准,在指定的医院由女医师或者女法医检查。对于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确需检查而被害人拒绝的,应当说服教育。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检查,认为需要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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