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土地所有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8页(269字)

土耳其1982年11月7日《宪法》第44条规定:(1)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和发展土地的有效耕作,防止因侵蚀而造成水土流失,向无地或土地不足的农户提供土地,基于这一目的,法律可以根据农业区域和种植类别确定土地的合适规模。向无地或土地不足的农户提供土地,不得导致生产下降、森林资源和其他地面及地下资源的枯竭。(2)出于上述目的分配的土地不得再行分割,不得转让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只能由接受分配的农户及其继承人耕种,如上述规定条件丧失,被分配的土地即由国家收回,其原则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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