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土地权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8页(649字)
斯里兰卡1966年10月8日众议院发布《宁达加马土地法案》。本法所称宁达加马为僧伽罗语,意指封建王朝时期由国王分封给贵族、功臣、寺庙的领地。本法案废除宁达加马土地持有者和佃户对土地所有者应服的劳役,使佃户和持有者成为此类土地的绝对所有者,规定佃户和持有者作为该土地的绝对所有者注册登记,并规定与之相关的或由此产生的各种事项。法案主要包括:第1章废除宁达加马土地制规定的劳役,宣布佃户或持有者为该土地的所有者;第2章要求对宁达加马土地所有权进行裁决的申请及其向委员会提交的事项;第3章宁达加马土地委员会;第4章宁达加马土地所有权的裁决书;第5章其他。共31条。主要规定:(1)任何宁达加马土地的任何佃户或持有者,对该土地的任何所有者的劳役即行废除;所有宁达加马土地的任何佃户或持有者为该土地的所有者;任何宁达加马土地的佃户或持有者无义务对遭受上述损失或损害给予赔偿。(2)任何宁达加马土地的新所有者,凡愿对其所有权登记注册者,应在规定期限写出书面申请,通过主管当局递交土地委员会,以便就授予该土地所有权之事进行裁决。(3)成立宁达加马土地委员会,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程序对提出宁达加马土地所有权要求裁决的申请的做出裁决。(4)所有宁达加马土地所有权的裁决书,凡符合规定者,均应发表在政府公报上,即具有法律效力,享有土地所有权,并免除一切负担。(5)财产清偿官员负责总体监督和控制本法案的实施,并就主管当局行使其权利和义务发出指示,当局有义务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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