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页(872字)

为保障执行机关实施执行行为而设立的辅助性措施。保障执行措施与执行措施都是为实现执行的目的而设立的,但二者在执行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执行措施的实施能够直接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保障执行措施的实施是促进执行措施作用的发挥,进而保障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项保障执行措施。

签发搜查令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隐匿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签发搜查令,对义务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搜查的目的在于保证查封、扣押措施的顺利实施。采取搜查措施,应具备如下条件:①搜查必须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②搜查必须在义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用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仅有的财产又被隐匿的情况下才能适用;③搜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应当出示搜查令;应有被搜查人或其成年家属、邻居或其他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员进行;搜查到的义务人的财产应依法予以扣押;搜查情况笔录应由执行员和被搜查人或见证人签名盖章。

责令支付延期利息、迟延履行金 这是对义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时所采取的保障性措施。义务人如果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债务,人民法院要责令其支付延期利息;如果义务人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人民法院要责令其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的延期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由执行员在执行通知中告知义务人,由义务人与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并履行,义务人拒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继续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了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及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更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执行措施后,义务人仍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中止执行,如果债权人发现义务人还有其他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直至清偿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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