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城郊田产征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0页(393字)

秘鲁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42条规定,位于城郊的,直接由田产主开发的,用于农场、菜园、畜栏、蔬菜或类似经营项目的土地,只要其面积既不少于半公顷又不超过家庭农业单位的面积,其主人又无其他农业田产的,将被排除在征收之外。同样,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用于城市发展的田产也不在征收之列。城市发展区应在事先得到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关于受本法令保护的农民的情况通报之后由住房部确定。如果田产主没有在立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城市工程,或成了当局的决议失效的肇事者,将被课以可达被征用土地价值50%的罚金。这不妨碍上述土地的征收。腾出其小块土地为私人发起的城市化进程提供方便的授地农或小租地农将有权得到赔偿,其款额相当于田产主为支付1968年的田产税而自报的价值。公共征用机构将支付因直接对农民招待上述规定而需要的费用,并将从田产的征用值中扣除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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