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土地改革分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0页(372字)
蒙古1929年《关于没收封建主财产的决议》规定:(1)根据本地区真正赤贫者和处在饥饿苦难之中的人们的志愿,按照生活方面和经济方面的地区习惯,从没收的牲畜中分配给他们某一种牲畜,在或多或少地具备建立各种协作社条件的地区,要让他们建立协作社,按每户不少于5包达计算,优先在协作社里分配。(2)对于虽不是赤贫者,但其财产不足5包达,且经济能力较差的人,同样让他们加入协作社,而且要重视按照上面新指出的,给他们补上不足5包达的缺额,在此应努力做到使这些财产不属个人所有,直接在集体中分配。(3)没收物品中的宅院、房舍等不动产,以及贵重物品,漂亮的衣物,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加价出售所获得的钱,应与没收的其他物品、金银、纸币等一起,算入分配的牲畜和财物,或者应把出售相应的牲畜而获得的钱按具体情况一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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