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3页(461字)

长期以来,秘鲁国民议会多次将土地问题写入《宪法》。如1856年宪法中明确禁止国家替教会向土地所有者征收什一税(宗教捐税)。1920年宪法责成国家对保障印第安村社的土地所有权作出具体规定。1933年宪法规定,政府保护印第安村社成员,村社财产不可侵犯;缺乏足够土地养活其成员的村社,可由政府授予土地。1979年由立宪议会颁布的宪法对土地资源管理、财产权属、农业制度、农民村社和土人村社土地占有等作出规定:(1)国家禁止大庄园制并通过集中小块土地的计划逐步废除小庄园制。(2)国家发展、巩固和保护小、中型私人土地所有制。其界限由法律根据各区域特点确定。(3)国家支持自由组办的、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分配的合作社企业和其他合伙形式的发展。(4)国家可依法将亚逊地区的土地授予秘鲁的自然人和法人作为地产和特许地。1993年,秘鲁重新颁布宪法,继续肯定了这一内容。除此,秘鲁政府为加强土地管理,颁布了大量有关土地改革、土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令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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