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尔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2页(453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厄瓜多尔重视调整土地制度,多次颁布宪法和法律,实行土地改革,加强土地管理。1992年12月议会重新修订通过《厄瓜多尔共和国宪法》。宪法对土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1)无论何种形式的土地所有制,只要完成其社会作用,国家承认并保障其组织经济的权利。(2)为保证实施住房权和环境保护权,市政当局可以根据法律征用、保留和控制地皮,以备以后发展。(3)国家保障由所有者直接和有效地耕作的土地所有权;国家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结构政策以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以及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为目的。(4)禁止对土地和庄园的垄断;促进生产单位的一体化和通过消除小庄园把土地集中起来。(5)国家和政府组织并促进开拓荒地,扩大农业生产面积,以达到全国人口的平衡。宪法还规定,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直接还是间接,都不能取得或拥有对土地等不动产的支配或其他实际权利,也不得出租土地等不动产,不得签署有关在边境地区和权力机构规定的保留区内开发非再生的自然资源、地下资源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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