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2页(399字)

委内瑞拉政府于1945年9月和1948年10月曾先后两次颁布《土地改革法案》,后因政局动荡而未能付诸贯彻。此后于1949年6月颁布《农业土地章程》,还颁布了《荒地和公有地法》和《土地分类条例》等。1959年12月,民主行动党执政后,加快土地所有权改革。1960年2月,国家议会通过了《土地改革法》。1961年1月,议会通过新《宪法》。宪法规定,大庄园制是同社会利益相违背的。法律应当作出有助于大庄园制度废除或改革的规定,并应当制定规划,使土地向缺地的农业工人和居民手中转移,并开发配置促进生产的必要设施。还规定,在为了土地改革或延展和改善城镇情况,和由法律规定关系及国家重大利益而剥夺不动产时,可以在限定的时期内设立支付稽延金,或者给业主出具具有充分强制力的支付保证书。国土决不可以任何方法,即使是部分的或暂时的割弃、让与、租借、移售给外国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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