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加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2页(334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多米尼加大部分土地为特鲁希略封建家族和外国势力控制。国家于1962年颁布《土地改革法》等土地法律法令,加强土地管理。1994年8月议会重新修订通过《多米尼加共和国宪法》。宪法对土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国家宣布将土地应用于有益的目的并逐步取消大地产(大庄园),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属于国家的土地,或者由国家根据本宪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法令或通过征用获得的土地,以及国家未致力于或将不致力于其他的公众利益用途的土地,将在土地改革计划中予以使用。宪法还规定,国家设置土地法庭,其权力由法律确定。充任最高土地法庭庭长或法官的人员,需具备同上诉法院法官同样的条件;充任最初土地裁判法官的,需具备初审法官同样的条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