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83页(533字)

美国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应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裁决,为受到不法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提供救济的法律制度。美国司法审查具有下述特点:①司法审查职能由审理刑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统一行使。美国既不设法国式的行政法院,也不设我国式的行政审判庭。②司法审查的客体是一定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规定可受司法审查的行为以及被行政机关最终确定,当事人在法院得不到其他充分救济的行为。这也就是说,美国司法审查的对象既不是所有行政行为,也不是仅限于法律规定可受审查的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排除司法审查的情况均既由法律规定,又由判例确定。③司法审查的申请人的范围较广泛,包括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以及受到有关行政行为不利影响或损害的人。“不利影响或损害”可以作很广泛的解释,故相对人对某种行政行为不服,只要其利益与行政行为有一定的联系,均可向法院起诉,诉诸司法审查。④美国司法审查的程序基本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和司法审查法均不是专门的行政诉讼程序法典,这些法律只是对于司法审查诉讼管辖及程序的某些特殊性问题作出了规定。凡法律未有特别规定者,均适用普通民事诉讼同样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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