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农业保险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5页(339字)

巴拿于1975年12月15日通过68号法,对农作物保险作出具体规定。该法决定,建立农业保险公司,主要经营农作物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公司为官方机构,但可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制定的作物保险计划的全部行政开支由政府负担。如保费收入不足赔付时,除去再保组织分担的部分外,不足部分可由政府承担。农业保险公司实行免税经营。法律规定,凡获得农业开发银行贷款的农民,对其农作物实行强制保险,其他农民的农作物实行自愿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承担虫害、火灾、干旱、多雨、飓风、病虫害、洪水等责任。还规定,农作物保险只保作物生产的投资,一般是直接生产成本。具体保额各地区各种作物实行不同的标准,一般在贷款额的85%-90%左右,费率为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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