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农村金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5页(577字)

巴基斯坦于19世纪末开展农村合作信贷活动,建立信用合作组织。1976年,巴基斯坦政府颁布《建立联邦合作银行和合作社管制法》。该法规定,由联邦合作银行统一领导信用合作机构,建立联邦合作银行、省合作银行以及信用合作社组成的合作信贷系统。其中,联邦合作银行应保证合作信贷资金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农贷得以合理使用和发挥应有效益。农业发展银行是巴基斯坦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另一组成部分。根据法律规定,该银行宗旨是为农业和农村家庭手工业提供贷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其贷款分短、中、长期三类。短期贷款主要用于农作物种植和销售,期限不超过1年半。中期贷款主要用于土壤改良和畜牧业,期限为1年半到5年。长期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农业机械和进行农业基本建设,期限可长达5年以上。中长期贷款必须以黄金、政府债券或人寿保险单等作担保。一般农户的农业生产贷款利率为11%,为农业服务的加工业贷款为12%,逾期贷款加息2%。对只拥有5公顷土地以下的小农户发放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并免息,由财政部按每年对银行进行补贴。农户必须在收获后两个月内如期还贷,逾期则全部按11%计收利息。根据规定,农业发展银行还承担外资放贷业务。政府所承借的原转贷款,利率仅0.75%,转贷给农业发展银行利率为4%。银行可同内资一起统一按前述的期限、利率和办法进行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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