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检查笔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63页(270字)
记载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检查结果的文书。在刑事诉讼中,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如果拒绝检查,司法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人身检查笔录一般应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被检查人员的姓名、职业、住址,检查的内容和检查所见等。如属于强制检查,也应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