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63页(388字)

普通法国家法院签发的命令,拘押人将被拘押人送交法庭,以对其拘押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令状。这种令状的功能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防止公民的人身自由遭受非法侵犯。人身保护状起始于英国,其开始年代已难以考证,在1215年大宪章之前已有多种类似人身保护状的令状存在。中世纪时,这种令状曾被用来命令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皇家法院审查,到了亨利七世时期(1485~1509)发展到了近代形态。1640年议会正式制定《人身保护状法》,后多次修改完善,到现在共有条文20条。主要规定被拘押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请求法官发出命令,将被拘押人在一定期限内送交法院,以审查其被拘押的理由,确定拘押行为的合法性。如不合法,则立即释放。由于人身保护状对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方面有重要作用,所以,美国等一些其他普通法国家也相继在有关法律中规定了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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