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63页(445字)

又译“人身保护令”。英美法中由法院签发的保护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令状。如果被拘捕者认为警察、司法机关所采取的逮捕、拘禁措施不合法的,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状,法院应当举行听证审理,由拘捕机关或人员说明拘捕理由。如法院认为拘捕不合法的,则签发人身保护状,命令释放或保释被拘捕者。13世纪以前,英国普通法中已有用令状形式勒令释放被非法拘禁者的情况;由于新兴资产阶级的努力,英国于1679年颁布的《人身保护法》(Habeas Corpus Act)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人身保护状制度,规定:非依法院签发的逮捕令,不得逮捕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视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命令逮捕机关或人员申述逮捕理由,释放或保释被捕人。英国人身保护状由高等法院王座庭签发,可适用于刑事和非刑事指控,但不适用于叛国罪和重罪犯,战争时期或遇紧急情况,可以停止《人身保护法》的效力。现由于广泛采用保释制度,人身保护状已很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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