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62页(608字)

英国议会1679年制定的有关保护人身权利的法令。13世纪以前,英国的普通法就允许法院用令状的形式勒令释放被非法拘禁者。在成文法中,英国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Magna Carta)中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拘留、监禁、没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此后,就用拉丁语habeas corpus(人身保护)一词来表达上述内容。进入17世纪以后,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对新教徒和反王权派大加迫害。1679年5月,辉格党为限制英王查理二世的专横暴虐,拟订了《人身保护法》交国会讨论,并迫使查理二世签署。其主要内容为:非依法院签发的载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逮捕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视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令,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申述逮捕理由,解送、保释或释放被捕人,违者可处罚金。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叛国犯和重罪犯,战争时期或遇紧急状况,得停止《人身保护法》的效力。1862年和1960年又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在,被拘禁人或其律师可向高等法院王座庭申请签发人身保护令,但需附送书面陈述,说明拘禁为何非法。高等法院王座庭如果拒绝签发,被拘禁人可向上议院提出上诉。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也有类似的条款。由于目前英国广泛采用保释制度,人身保护状在实践中已较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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