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50页(1466字)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内执行侦查、预审、起诉和安全保卫工作任务的机关,是军队各级政治机关的职能部门。我军历来十分重视军队保卫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保卫工作机关,创立于建军之初。1927年7月,领导南昌起义的中国共产党前敌委员会,曾设立政治保卫处,及时发现并惩处了混入起义军的奸细和叛变分子,这是我军历史上最早的专职保卫工作机构。1932年1月以后,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决定,在红军所属各军团、军中设立国家政治保卫局,师、团设特派员,实行垂直领导,执行“侦查、拘捕、镇压及消灭反革命组织”的任务。抗日战争时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设立锄奸部,旅设锄奸科,团、营及独立支队设特派员,负责对敌特和混入军队的破坏抗日分子进行侦查、预审,对危害严重者送交军法处惩处。从解放战争开始,团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分别设保卫部、处、科、股等保卫工作机构,有效地巩固和纯洁了部队,保障了解放战争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组建了武装保卫局,领导军队保卫工作。1950年4月,武装保卫局改称保卫部,成为总政治部领导全军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之后,全军各级保卫部门的名称也相继调整,在大军区和兵团级单位政治部设保卫部,军、师、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分别设保卫处、科、股。1958年以后,军队保卫工作的职能作用受到削弱,1961年1月至1962年5月军队保、检、法机关合署办公。“文化大革命”10年,军队保卫工作处于混乱状态,侵犯了一些军人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制造了一些冤假错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流毒和影响,军队保卫工作也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1985年6月,随着军队建设指导思想的转变,军队减少员额100万,并大规模地调整了军队组织编制,军队保卫工作机关在精简整编中,撤销了团一级政治机关的保卫股,改设保卫干事若干人。

军队保卫工作机关的基本职能是:①基层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教育全体军人遵纪守法,提高警惕,防止敌人打进来,防止个别人被敌人拉出去,防止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敌我矛盾,预防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②侦查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对军内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及时发现、打击和预防间谍、特务、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与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进行军队刑事诉讼活动。③警卫工作。担负军队指挥机关、要害部门和军队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防止发生任何形式的破坏活动。同时,军队保卫机关还负责军队内部案犯的看守以及劳改、劳教工作,开展军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上级保卫机关负责对下级保卫干部实施培训指导。

军队保卫工作自创建之初就坚定不移地贯彻我党关于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保卫工作中坚持以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为指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军队保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军队保卫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党委和政治机关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委领导,首长负责,保卫工作和一般工作相结合,专门机关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工作路线,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了间谍特务、危害国家安全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充分地发挥了保护军人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维护军队的稳定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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