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85页(1529字)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设在中国的职能机构。1984年9月,在卢森堡召开的国际刑警组织第53届全体大会上,本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国际刑警组织申请书的全部内容接纳其为正式成员国。同年11月,在北京成立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根据第53届国际刑警组织全体大会的决定和第82届执委会的决议,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以后,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地区,可以继续留在该组织中参与业务合作,其地区名称为“中国台湾”(Taiwan,China)。出于对付刑事犯罪不留空白地区的需要,国际刑警组织国家中心局也明确表示,台湾在严格遵守大会决议和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的基础上参加业务合作,可以派代表参加国际刑警组织的会议,但无表决权,不能派团长。台湾可以“中国台湾警察局”(China Taiwan Police Administration)的联络名称与国际刑警组织总部和有关成员国进行联系。

中国国家中心局在国际刑事合作业务上的主要任务是与境外和国外警方进行通信、联络与交流犯罪情况,协查办案、取证、传递法律文书等。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国家中心局已经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发出了70多份红色通缉令。组织、协调并参与了从多哥、菲律宾、哥伦比亚、匈牙利、日本、泰国、美国、俄罗斯、柬埔寨、新加坡等国以及港、澳、台地区将几十名重大案犯押解回国,依法审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渠道,中心局办理过一些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案件。例如,1988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根据情报在虹桥机场截获了一批即将由中国民航航班运往美国旧金山市的锦鲤,发现鱼肚内有用乳胶套包装的海洛因。在香港和美国警方的配合下,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方法,一举在上海、香港和旧金山分头捕获了多名同案犯。此案的成功侦破成为中国警方开展国际缉毒合作的良好开端。

20世纪80年代,中国遇到了形形色色的国际刑事犯罪的严峻挑战。经济诈骗、贩毒、伪造货币、国际恐怖活动、偷盗和贩卖中国珍贵文物等新型犯罪开始渗透进来,而香港和澳门则成了国际犯罪向内地渗透的跳板。1985年2月,经公安部同意,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邀请香港警务处长到北京与公安部刑事侦查局领导会面,商定此后每年两次轮流在北京和香港举行工作会晤,交流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的合作意见和预防、打击刑事犯罪的措施。商定由中国国家中心局在广东成立联络处,以协调广东及其周围地区发生涉及香港的刑事案件时的紧急接触和联系。从此形成了内地与香港的国际刑警工作会晤制度,打破了两地从无实际性接触的僵局。1985年年底,内地派侦查员赴港,在港方配合下查清了两起内地待审的重大贪污受贿案。一年以后,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又将通缉在逃的重大案犯押回内地依法处理。

1987年初,中国国家中心局在广东省公安厅设立驻广东联络处,负责广东与香港和澳门警方的业务交流。双方经常互通情报信息,交流对策并付诸实施,取得明显成效。1995年5月,中国国家中心局又在上海成立驻上海联络处,委托其办理国外警方要求调查的涉及上海及其周围地区的国际性刑事案件和线索。1992年8月,中国国家中心局向香港派驻联络官,1993年8月向澳门派驻联络官,1996年9月向法国里昂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派驻联络官。1997年7月,随着香港回归祖国,原属英国国家中心局的香港支局成为中国国家中心局的支局。

在国际刑警组织和中国公安机关中,中国国家中心局是预防和打击国际刑事犯罪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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