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85页(537字)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各成员国派出的代表组成。每个成员国可以派一个代表或几个代表参加,但是每个成员国只能由该国政府主管当局委派一个代表团参加大会。在投票表决中每个成员国都只有一票。鉴于国际刑警组织的技术性质,组织章程要求成员国考虑在其代表团中包括:警察部门的高级官员;其正式职责和本组织活动有关的政府官员;会议所涉及的各项议题的专家。全体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①履行组织章程中规定的各项职责;②为达到章程规定的组织宗旨,确定适当的原则和制定总的措施;③审议和批准秘书长制定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④决定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⑤选举履行各项职责的人员;⑥制定和调整财政政策;⑦审查和批准拟与有关国家或其他国际组织达成的各项协议;⑧接纳新的成员国。

国际刑警组织的全体大会经常在各国轮流择地举行,每年一次。在每次大会的最后一次会议时,选择下次大会的会议地点。具体日期由邀请国和国际刑警组织主席与秘书长协商确定。

1995年10月在北京举行的国际刑警组织第64届全体大会,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执法界国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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