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50页(402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处理某些问题所作的结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既可以用决定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如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是否回避所作的决定),又可以用决定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如撤销案件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哪些可以要求复议,什么人可以要求复议,刑事诉讼法一般都有规定。人民法院则只能用决定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如解决审判人员是否回避,当事人和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同意等问题。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能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决定,一般需要制作决定书,写明对该程序问题或者实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如果用口头形式宣布,应当记录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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