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民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49页(755字)
法院就诉讼上的问题和关系诉讼的问题所作出的判定。所谓诉讼上的问题是指适用判决、裁定和命令解决之外的诉讼上需要解决的问题,诉的合并、诉的分离、延期审理以及当事人申请回避;所谓关系诉讼的问题是指不是诉讼程序本身进行中遇到的但却会影响诉讼程序的进程的问题,如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理(见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决定是法院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事案件中的处分权的结果。法院的处分权是保证法院在诉讼中的审判权和诉讼指挥权实现的一项重要权能,是赋予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处理某些特殊问题和紧急情况的一项带有强制性和司法行政性质的权力,从而保证法院审判权和诉讼指挥权的顺利行使,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决定是法院实现其职能的一种特定方式,也是法院法律文书的一种特殊形式。
决定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同时也体现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分权的大小。没有处分权不利于法院审判权和诉讼指挥权的行使,但处分权范围过大也会助长法院在诉讼中的专断。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决定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处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否采取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各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对本院的生效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处理;对当事人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的处理;以及对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处理。
决定的效力不同于判决和裁定。通常情况下,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决定不存在上诉问题。有的决定法律允许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决定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强制性,对决定没有选择性。和判决、裁定相比,决定还表现为解决问题的迫切性和及时性。决定所涉及的问题得到解决,决定的效力就自然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