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前农业经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页(409字)
17世纪前,随着封建社会解体、资本主义的兴起,一些新兴资本主义国家陆续通过制定农业经济法律,来调整其农业生产关系。最具代表性的是发生在15至17世纪英国的圈地运动,曾围绕着制定、反制定《圈地法》展开了激烈斗争,最终同大土地所有制相结合的租佃农场制度占据统治地位,标志着资本主义在英国农业中取得了完全胜利。这期间,随着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一些西方国家也开始注重用法律手段管理农业资源。如德国巴登州1448年颁布了《森林条例》,这是欧洲最早制定的单行森林法规。1568年,德国巴伐利亚州颁布了《一般森林和林业法规》。法国也较早进行了森林立法,于1669年路易14世颁布了《森林及水法》。在水管理方面,意大利于6世纪就制定了水法,法律条文规定了防止水的有害影响,河床、河岸和堤防的保护,以及对于土地所有者优先使用水的权利的确认等内容,从而奠定了意大利水法制度建设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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