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农业经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页(696字)

农业经济法律规范产生很早。从原始公社解体,产生国家和法律时,农业经济法律规范关系就已经出现,并与其他法律诸法合体。如位于亚洲西部的古代巴比伦王国奴隶制统治时期制定的《巴比伦法》、《汉穆拉比法典》中,却规定了保护宫廷和自由民财产土地的判例;确认了土地私有制和向国王贡纳赋税的义务,对农田水利、公社土地、管理生产经营等也都作出法律约束。公元前5世纪罗奴隶制时期编纂的《十二铜表法》和《查士丁尼法典》中,承认宗法家庭并承认贵族集团占有土地,奴役农奴的特权。后来的罗马法对简单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土地所有权、债、契约、国家管理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签订契约等都作出了详尽的法律规范。我国在奴隶制的夏商(殷)时期,《汤刑》中就规定了调整农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如规定土地为王有,由国王分赐土地、征收赋税。领受土地的人,不享有所有权,不能买卖,只有土地以外的其他财产,以家庭为所有单位,由家长占有和掌握。奴隶制崩溃以后,封建制社会兴起时的秦国经过商鞅变法,一直推行重农政策,农业经济立法也有很大发展。据考证,秦朝制定的《田律》、《仓律》、《厩律》中,对农田水利、作物管理、水害灾荒、风虫病害、马饲养、山林保护、种子保管和使用,以及有关农业劳动力保护等都有规定。后来在《汉律》、《唐律》、《大明律》和《大清律》中都有关于农业经济法规内容,农业经济法律规范一直处于主要地位。历史上围绕土地产生的关于《井田制》、《占田制》、《均田制》、《永佃制》、《田赋制》、《课田制》、《度田收租制》、《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等等,都属于农业经济法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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