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1987年土地捐赠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4页(443字)
匈牙利1987年《土地法》第34条规定:(1)私人可以把归他所有的不动产无偿或有偿地捐赠给国家或合作社。(2)已归农业合作社集体使用的土地,只能捐赠给该农业合作社。(3)有关捐赠给国家的不动产的接受事宜由接受捐赠的国家机关确定,如果捐赠没有明确指某一机关,则由地方议会执委会决定接受捐赠事宜。第35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国家或合作社不能接收捐赠的不动产:(1)不动产的捐赠需要合法代表或托管部门的赞同,而又未得到允许;(2)在不动产的登记中已经说明该不动产不得转让、不得抵押、以及它们的使用权、收益权、优先购买权、赎回(赎当)权、典押权、抚养和赡养权、抵押权和执行权,而且当事人有权不放弃已登记的这些权利;(3)根据不动产登记,在登记失效以前,可以对捐赠的不动产申诉、起诉、提出抗议、查封。第36条规定,如果没有不同的规定,应该接受无偿捐赠给国家的耕地。第37条规定,如果捐赠的话,各方可就付款金额、付款方式和其他条件按规定达成协议。
上一篇:匈牙利1987年土地入股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